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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济南等10市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

鲁政字〔2016〕236号
2017-01-17
标 题: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济南等10市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
发布日期: 2017-01-17

山东省人民政府
关于同意济南等10市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
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

鲁政字〔2016〕236号

济南、青岛、淄博、枣庄、烟台、济宁、威海、德州、聊城、菏泽市人民政府:
你们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收悉。为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,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,降低财务支出成本,促进实体经济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》和《山东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〉办法》有关规定,经研究,同意你们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,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施行。

附件: 济南等10市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
山东省人民政府
2016年10月24日
(此件公开发布)

抄送:省政府有关部门。

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25日印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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